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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保健(功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诠释
作者:金宗濂,生物活性物质与功能食品北京市重点  发布时间:2010/10/20  阅读次数:2627  字体大小: 【】 【】【
         保健食品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产业,但存在问题不少,需要实施较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与200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比,《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III稿)》中保健食品的定义发生了改变。附则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强调安全性。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所依据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在保健食品的原、辅料方面,办法第65条规定: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要求。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提供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关资料。第66条还规定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包括:①生产食品使用的原料和辅料食品成分表、食品添加剂名单;②卫生部公布的名单,新资源食品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87种);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名单,既卫生部51号文件公布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114种)。  
           关于新原料,办法第67条规定按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毒理学评价实验报告(如90天喂养)及相关食品安全资料(具体规定会公布)。进口保健食品的原、辅料,要符合我国各项规定。而关于用量问题:一般规定为药典用量1/3 、1/2。有一些原材料作了具体规定,今后会公布。  
来源:功能食品配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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