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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食品审评标准与解读
作者:姜培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  发布时间:2010/10/20  阅读次数:2047  字体大小: 【】 【】【
         本次演讲具体介绍了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审评以及研发发展方向。  
         保健食品的审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GB 16740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对原料的管理规定依据的是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87种),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共114种)、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共59种)。
  在对原材料安全性审查的要求方面,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GB15193.1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此外,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也必须按《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执行。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保健食品及原料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和酶制剂,如胰蛋白酶、磷酸二脂酶、三氯甲烷等不能用作生产保健食品原辅料。卫法监发[2002]100号《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对氨基酸螯合物申报保健品原辅料。卫法监发[2002]100号《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对氨基酸螯合物申报保健食品的规定。
  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GB2760)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国《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国家还对一些原料申报保健食品的功能作了限制规定:以褪黑素为原料申报产品的功能仅限于改善睡眠;以核酸为原料申报产品的功能仅限于增强免疫功能;以SOD为原料申报产品的功能仅限于抗氧化;以辅酶Q10为原料申报产品的功能仅限于缓解体力疲劳、抗氧化、增强免疫功能和辅助降血脂等四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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