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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食品的有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1/2/26  阅读次数:1363  字体大小: 【】 【】【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有关功能食品的国际通用法则,但各国根据自身的背景及现状制定了相关规定。美国主要采取备案制进行管理。1994年10月,美国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其中规定,功能食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提供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包括文献资料在内的证据。  
       日本通过实施1991年修改的《膳食补充法》,使功能食品的管理步入了法制管理。目前日本采用的是审批制。近年来,挪威、瑞典等一些欧洲国家陆续也制订类似的功能食品管理办法(Nils-Georg Asp, 2002).  
       19年之前,我国对功能食品的管理基本上是按照一般食品的法规来进行管理:1995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卫生法》确定了功能(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自1996年3月巧日,卫生部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此开始我国对功能食品实施审批制;2005年7月1日,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由SFDA正式公布实施。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1月15日通过的《健康食品管理法》于同年8月2日实施:2005年1月巧日,台湾健康食品协会公布《健康辅助食品管理法》,主要采取双轨制(蔡敬民,2005)。
       与我国原来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产品检验更加严格;允许在一定前提下,可以申报公布范围以外的保健功能。新办法的出台对我国功能食品发展将起到一个保障和促进作用。
来源:功能食品配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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