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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食品”的概念最早由日本于1963年提出,被定义为“功能食品是具有与生物防御、生物节律调整、防止疾病及恢复健康等有关的功能因子,经设计加工,对生物体有明显调整功能的食品”;1984^-1986年,在日本,“功能食品”首次被用来描述具有第三功能,即能调节或加强机体生理系统的食品(Kazuhiko YAMADA. 2002).
1991年日本厚生省将普通食品以外的食品统称为“特殊营养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分为两类,一类为强化食品,另一类为特别用途食品。特别用途食品中的一类为特定健康用食品(food for specified health use,简称FOSHU )。特定健康用食品定义为:“凡附有特殊标志说明属于特殊用途食品,在饮食生活中摄取本品,可望达到某种特定保健目的的食品”(Hiroaki Hamano, 2002).
在美国,功能食品可理解为膳食补充剂。美国于1994年在颁布的《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中规定,膳食补充剂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草本或其他植物,用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来补充膳食的食品成分,或以上成分的浓缩品、提取物等(严卫星,2002)。
欧洲在功能性食品科学(FUFOSE)联合行动项目中,对功能食品提出了一个工作定义。如果一种食品除了有适宜的营养作用外,能对人的一种或几种靶功能有好的效果,还能改善健康状态和域降低疾病危险性,该食品可看作是有“功能性的”(陈君石等,2002).
我国的“保健食品”类似于国外“功能食品”。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在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将功能(保健)食品定义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危害食品。
从以上各国功能食品概念的演变中可以看出,功能食品正发展成一个国际性的概念。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背景差异,对此概念定位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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