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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
同时,《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还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一)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添加任何物质;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自建自控牧场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情况;对不合格生鲜乳应主动报告主管部门采取销毁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二)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当确保原料质量可控;应当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安全;生产0-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灰分符合规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
(三)建立原辅材料供销商审核制度和进货验证制度,应当记录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四)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应当记录每批采购的原辅料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
(五)建立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应当保证购进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与使用记录一致。
(六)记录各种购进原辅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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