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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按照日前公布的《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严重违法企业监管办法(试行)》,9种行为被定性为食品加工严重违法,违者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食品加工企业若有以下9种行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许可证等质量标志,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不具备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且不及时整改的;生产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食品,食品卫生指标、污染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骗取生产许可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产品经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标识和编号情节严重的;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所生产食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质监部门将定期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这些企业,将依法严惩,其中,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进入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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