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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需出具风险评估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13  阅读次数:1096  字体大小: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增加了申报单位提供由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风险性评估意见的要求。对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进行了细化,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性。

  《规定》确定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应符合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的要求。

  《规定》对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进行了细化,新增加了申报单位提供由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风险性评估意见的要求。《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总则、申报材料一般要求、申报材料的编制要求、审核与受理等4个章节。《规程》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作出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印发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强调新食品原料技术评审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重点对食品特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为可用于食品生产的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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