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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告》规定“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发布时间:2013/10/12  阅读次数:1528  字体大小: 【】 【】【

       国庆长假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方网站征求对三个保健食品监管新规的意见,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贴牌生产,在中国非常普遍。2012年,引发社会关注的螺旋藻涉铅事件,即是起因于低价贴牌生产和保健食品蓝帽批准文号的买卖。在今年开展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中,国家食药总局也直指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宣传环节乱象丛生,非法添加药物,伪劣食品宣称能治愈疑难杂症等案例比比皆是。相关负责人甚至坦言,目前,媒体上充斥的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是虚假宣传。

     此外,目前在市场上非常普遍的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等保健食品,也可能被严查。如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国家食药总局拟于201411日起,禁止其以片剂、胶囊、口服液、丸剂等形状生产销售;禁止营养补充剂宣称有保健功能。凡声称保健功能的上述产品,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和销售

     同时,国家食药总局正在征求意见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禁止保健食品使用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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