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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月27日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下称公告),在企业注册、进口期限、标签印刷等方面做出规定,并“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
公告指出,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2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此外,公告还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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