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热点新闻 > 详细内容
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16  阅读次数:974  字体大小: 【】 【】【
             为加强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商务部网站15日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要求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更多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0]
    暂无已审核评论!

全球最大的中文功能食品配料行业网站                            

Copyright2010--2022 功能食品配料网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3040527-2号

郑重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184955935@qq.com   后台登陆     

合作联系:QQ:1184955935  微信:gongnengfood 

关注功能食品配料网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了解更多信息

  

 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