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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名称含糊标注
发布时间:2012/8/11  阅读次数:1219  字体大小: 【】 【】【
       “虽然今年4月20日实施的新规,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应当具体明确,但是市场上仍有一些产品没有遵照执行!”杭州消费者洪先生日前向《市场导报》报料,反映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劲卤门”山椒凤爪,未依新规标注水分保持剂抗氧化剂等添加剂名称。

        洪先生是于近期在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这一产品。外包装显示,这款产品的制造商为江苏三企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的商标为“百味林”。其配料中注明了所加入的食品添加剂有:水分保持剂、抗氧化剂、双乙酸纳、脱氢醋酸钠等等。洪先生说,其中的水分保持剂、抗氧化剂的标注,显然存在着问题。

        据了解,作为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由卫生部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其中,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通用名称进行标示,是该《通则》修订的内容之一。

        “百味林牌山椒凤爪所标注的水分保持剂、抗氧化剂只是种类名称,不是通用名称。”洪先生通过导报维权qq(541845077)指出,同一个种类名称的食品添加剂有很多,如水分保持剂(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就包括有磷酸、焦磷酸二氢二钠、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乳酸钠等等;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则包括有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D-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植酸、竹叶抗氧化物等等。

        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的网站显示,这是一家以“百味林”休闲食品品牌为代表的综合型食品集团公司。2011年,“百味林”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洪先生称,在2012年4月20日之前,如果在包装上仅仅标注种类名称并不违法。但在新规生效之后,这样的行为就被禁止。“劲卤门”山椒凤爪含糊标注水分保持剂、抗氧化剂,而未写明具体名称的行为构成违法。

        针对消费者的反映,导报记者近期联系了百味林公司。公司质量管理部的相关人士对于质疑并未提出异议。该人士表示,因为新规实施所留出的过渡期太短导致目前的局面,工厂已对包装问题进行了改动,并已停止旧包装产品流向市场,而对于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旧包装产品也将进行回收。

        “当下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比较严重,而每一种食品添加剂都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量,每一种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方法都不同。”有业内人士告诉导报记者,如果强制性要求标注通用名称,检测机构只要检测出没有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就可以认定为违法添加。但如果只标种类名称,检测机构难以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监管部门就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新规从发布到实施,足足留出了一年的时间,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而且正式实施至今也有数月之久,百味林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洪先生告诉导报记者,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为了督促企业尽早整改,他还将就此向监管部门举报。

        监管部门届时对此类问题将如何认定,市场上还有多少食品的包装标注存在同样的问题,欢迎广大读者向本报积极提供线索,本报也将继续予以关注。新规链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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