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热点新闻 > 详细内容
中国拟规定保健食品命名 禁用虚假夸大词语
发布时间:2011/9/23  阅读次数:1302  字体大小: 【】 【】【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根据修订稿规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等词语。

  修订稿指出,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修订稿规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修订稿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来源:功能食品配料网
更多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0]
    暂无已审核评论!

全球最大的中文功能食品配料行业网站                            

Copyright2010--2022 功能食品配料网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3040527-2号

郑重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184955935@qq.com   后台登陆     

合作联系:QQ:1184955935  微信:gongnengfood 

关注功能食品配料网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了解更多信息

  

 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